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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交往中,买卖交易双方应秉持“契约精神”,信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所负义务,共建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
近期,新北法院民二庭钱锦法官处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某设备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合同总标的额近九百万,双方对于货款并无争议,但被告公司屡次拖延还款期限,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钱锦受理案件后,为尽快了解案件情况,向原、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经过核实后发现,原告念及合作情谊,加之考虑到疫情的影响,体谅被告公司经营困难,多次给被告宽限期,可被告多次失约,原告方损失巨大。原告为了减少后续损失,才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避免后续诉累以及给原告方造成更大的损失,钱锦建议原、被告进行调解,原告起初不愿再与被告沟通,拒绝调解,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和沟通下,原告最终同意进行调解。
在钱锦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积极协商,达成满意的还款方案,纠纷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