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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庄某在2007年就已经将案涉房屋出卖给顾某、刘某,并实际交付,顾某、刘某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因案涉房屋系安置房,直至2020年才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唐某、庄某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某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笔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时,虽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案涉房屋的权属、权利负担状况,询问贷款人是否将房屋出租,到抵押房屋外围勘察,但未入户实地核查案涉房屋状况,导致某银行未能发现唐某、庄某已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了第三人。后该银行即办理了贷款抵押,发放了贷款。顾某、刘某将银行和唐某、庄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抵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没有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应尽的审慎、合理注意义务,贷前调查不够深入,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存在疏忽。最后判决撤销了抵押,并向该银行发出司法建议,要求银行实质性审查抵押物状况并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办理抵押登记时,应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有关金融机构贷款审查要求,不仅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抵押物的归属、权利负担及限制情况,而且要入户核查抵押物是否已经转卖、是否出租等情况,有必要时还应向物业公司、社区或村委核实抵押物实际情况。同时,拍照记录实地入户核查过程与抵押物真实状况,对实际有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更需询问居住人的身份等信息,做好纸质材料与视频录像证据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