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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2日16时27分许,戴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在前进方向直行信号灯为黄灯时,沿茶花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驶入事发路口,遇案外人何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双轮轻便摩托车在前进方向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时,沿棕榈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至此,发生交通事故。
经武进人社局调查,2023年3月12日当天,常州市东海气动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放假,不需要上班,因戴某家离单位较远,其提前一天到单位宿舍,因此该交通事故并不能认定为是上班途中发生,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武进人社局据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戴某不认可武进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新北法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开庭审理,东海公司代理人认可单位搬迁后离戴某家较远,故单位为戴某在单位附近租赁了房屋用作宿舍。庭后原告戴某提交了微信家庭群聊天记录,显示其每周日下午从家出发至单位宿舍,到达后均会在群里报平安,到达时间均较为固定。
后武进人社局认为根据新补充的证据可以认定工伤,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