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新北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2023修订)》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02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挖掘我区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增加土地整治储备,实现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修订)》以及省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对农村“田、水、路、林、村”实施全面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产业聚集发展的项目。土地整治项目分为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坚持以规划为引领,鼓励镇村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编制,合理制定土地整治年度实施计划,科学安排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整治具体任务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市下达的年度土地整治任务,结合全区土地整治需求,并充分考虑各镇(街道)土地整治后备资源潜力,将年度土地整治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镇(街道)。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选址,经依法批准后进行。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河道湖区范围内等不稳定利用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选址;严禁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以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第五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分年度、有计划的在储备库中进行整治项目选址。原则上项目应该在上年四季度确认范围,于当年一季度提交入库备案申请。
第六条 项目选址前各镇(街道)应组织对土地整治项目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和论证,提前将实施范围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项目地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区有关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是在项目选址的基础上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标准编制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方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交入库备案申请。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村庄内建设用地整治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应与周边地块相邻并具备种植条件;
(二)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需在20公顷以上;
(三)申报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立项需包含内容:
(一)项目所在镇(街道)入库申请;
(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复垦方案;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及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村民代表同意会议记录及代表签字;
(五)项目规划复垦方案公示情况;
(六)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七)实地勘测定界报告;
(八)项目区实施前影像资料;
(九)农业农村部门是否涉及土壤污染的情况说明;
(十)如涉及滩涂、河流、生态空间管控区需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同意开发利用的说明。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入库要求,必须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历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和立项时点影像,保证土地利用现状与实地一致,确保基础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同时,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晰。
第十一条 应充分征求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区群众意愿,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经区级初审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级评审,通过市级评审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立即组织立项备案材料,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和土地整治质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区级牵头部门,要密切联系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支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法人制五项制度。
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规划方案编制、监理、施工等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行公示制,对项目规划方案、项目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项目区范围内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和项目区群众监督。
项目实行法人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负总责,负责对施工的领导、监督以及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和矛盾调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经镇(街道)自验后,由镇(街道)提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区级初验。每年度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镇(街道)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确保项目当年立项、当年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需包含内容:
(一)项目建设任务情况(查看项目招投标材料、施工协议、监理协议、规划设计方案、资金预算方案等);
(二)工程建设质量(套核比对项目实测竣工图与规划设计图,同时核对镇(街道)及监理单位自验的工程量、质量检测等资料);
(三)土地整治数量、质量(耕作层如涉及外运土,需提供外运土取土点取土前、中、后的实地照片以及土方量测算数据报告等。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情况);
(四)土地整治管护落实情况(查看镇(街道)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的管护耕种协议、承包(租赁)合同等)。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中新增耕地按照国土变更调查耕地上图标准进行区级初验,经初验和日常变更成果衔接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市级验收,通过市级验收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备案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将按一定比例组织实地内外业抽查。
第十八条 区级初验不合格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整改意见,各镇(街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护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各镇(街道)要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重新确定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所在镇(街道)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后期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资金来源,对项目后期管护和利用负责,出现“非农化”或“非粮化”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前,由镇(街道)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层层签订管护耕种协议,将土地整治项目管护和耕种落实到具体耕种单位(个人)。明确后期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内容,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管护方法、措施、责任追究等,并设立管护公示牌,明确项目地块、管护责任人、监督电话等。项目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5年(管护期以项目报备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时间起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后期管护内容:
(一)对田间道路和排灌设施的管护,确保道路和灌排设施的完整,满足项目区生产的需要;
(二)对耕地的管护,确保不发生破坏耕地行为,不出现弃耕、抛荒现象。按照验收类型进行种植,旱地应种植粮油作物,水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生作物(主要为水稻);
(三)对地力的管护,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确保土壤的肥沃程度不断提升。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杜绝弃耕抛荒行为,项目所在乡镇应做好相关工作:
(一)土地整治项目竣工申请验收前,镇(街道)应指导项目所在村委会做好土地划分、发包、租赁等工作,督促承包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耕种,承包、租赁合同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条件。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常年耕种,避免“非粮化”和“非农化”情况的发生。旱地应种植粮油作物,水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生作物(主要为水稻)。
(二)镇(街道)农业技术人员应当指导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因地制宜进行耕种,加强肥力建设。
(三)为及时准确掌握土地整治耕种动态,防止抛荒、撂荒、弃耕等现象发生,镇(街道)应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观能动作用,并将土地整治管护工作列入镇(街道)对村委会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镇(街道)及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土地整治进行巡查,发现土地整治出现用途改变、撂荒、弃耕等现象,应立即要求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按照管护耕种协议、承包(租赁)合同恢复耕种。
第二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已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巡查并形成巡查报告报区政府。巡查内容包括土地整治项目的数量和种植情况,具体标准参照省市有关文件。对于出现“非农化”和“非粮化”情况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镇(街道),扣减相应指标。
第七章 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相关台账。区政府对“两项”指标实行“区级统筹使用”和“镇自主留用”两种方式。对“区级统筹使用”的指标实行指标回购,主要用于区级项目建设,各镇(街道)如需使用区级统筹指标应支付相应指标费用;“镇自主留用”的指标由镇级自行承担实施成本,用于本镇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原则上指标进行区级统筹使用,镇级自主留用应在项目立项时同步提交申请。
第二十六条 区级统筹使用的指标回购资金分年度进行拨付。项目实施年通过部耕地占补平衡系统监管后拨付一定金额,后续四年每年按相关标准进行拨付。
后续四年的资金根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巡查报告合格情况拨付。巡查报告不合格的须待整改合格后,顺延拨付当年度经费。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标回购价格按水田60万元/亩,旱地50万元/亩。
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指标回购价格按水田20万元/亩,旱地16万元/亩。
原则上指标价格根据指标交易平台价格进行定期调整。
第二十七条 镇自主留用的指标使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各镇(街道)立项时申请建立相关台账。项目后期管护由相关镇(街道)全权负责,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如发生指标核减情况,将在镇自主留用的指标库中进行扣除。如发生指标倒挂情况,镇(街道)需在之后的土地整治项目中进行补足或按照项目报批的指标价格向区政府购买。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土地整治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整治资金来源包括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其他涉农资金。各镇(街道)应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筹集的资金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收入支出使用范围,严格参照省有关文件执行专项用于农田整治。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拨付的统筹使用指标费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将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政府对于资金管理混乱,违规使用的要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各镇(街道)是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客土检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项目自验、结算审核、申请区级初验、竣工验收资料送审、项目后续管护、耕种监管等工作。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项目选址论证及新增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立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项目初验、信息报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调查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参与项目验收、后续管护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审查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等工作。
(七)区审计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北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开委办〔20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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