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化工产业管理局、孟河镇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各有关企业:
现将《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常新安〔2023〕14号)要求,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为检查重点,以深化精准执法为抓手,以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为底线,紧密结合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治理、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整治范围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通用检查重点。
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方面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带头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开展1次针对性的全员教育培训,对标对表部署开展自查自改。
(2)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是否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开展技术指导。
(3)是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是否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是否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5)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或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6)是否组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是否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7)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是否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8)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对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制定并落实专项管理制度;危大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9)是否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大事故等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是否针对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10)是否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逃生演练;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提升应急避险意识。
2.重大事故隐患方面
企业是否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见附件1)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
3.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方面
企业是否存在《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见附件2)涉及的违法违规项。
(二)高危细分领域企业检查重点。
1.企业是否对照相应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自查,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
2.企业是否符合相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的要求。
(三)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重点。
1.企业是否对每一处重大危险源逐一自查并打分,确定风险等级,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整改。
2.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细则》的要求。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今年年底。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各地要将专项整治看作检验和夯实年度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结合本地区和行业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方案,全力推动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要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深入企业开展宣讲和解读,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形成良好的行动氛围。
(二)自查自改和集中治理阶段(9月底前)。各地要督促企业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管理等各专业部门,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厂级、车间级、班组级重大隐患大排查,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动态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要结合“三清单”工作要求,深化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录入“五位一体”信息化平台,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隐患整改到位。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大危险源、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高危细分领域企业、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开展全覆盖检查,各地对其他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要结合汛期高温等季节特点,及时完善排查整治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排查整治“回头看”阶段(11月底前)。各地组织对企业自查自改和集中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重点难点问题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到底;发现企业未落实清零措施,存在重大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从严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行动开展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问题突出的重点企业和地区,区应急局将适时进行通报。
(四)巩固提升阶段(12月底前)。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固化有效做法,坚持举一反三抓整改,立足整改抓提升,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要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请各地自6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调度数据(附件3)。联系人:马林坡,电话:85120561。
附件: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3.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专项整治统计表
附件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常开应急〔2023〕45号(附件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