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化工产业管理局、孟河镇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专家主要包括区政府发文明确的专家、局行业监管领域发文明确的专家及因工作需要聘请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和临时邀请从事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专家管理职责
第三条 新北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相关业务由局应急协调处负责并承办。
第四条 承办处室具体承担以下专家管理工作:
(一)负责区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的换届组织工作;每年组织召开工作会议。
(二)负责专家库的维护、专家的资格审核、工作考核、奖励等工作。
(三)制定专家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协调指导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项目审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以及课题调研等活动;收集反馈专家对安全生产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提供相关领导决策参考。
(四)编制年度专家经费预算,负责专家服务费用的统计汇总。
第五条 局负责专家管理的业务处室应定期组织专家座谈,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上报局领导予以研究解决。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 专家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有关部门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安全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日常检查活动,要申请说明原因;
(六)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分析研究我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如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应急救援处置时,如无特殊原因,应无条件服从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安排。
(三)积极撰写安全生产调研报告和论文,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及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自觉接受各自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对与自己和自己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应主动报告、回避。
(六)及时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按期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积极参与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章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择优聘任。所有专家一经聘任,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满足继续聘任条件的经审批可以续聘。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二)熟悉所在行业领域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三)原则上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从事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五)除教授级高工和特聘专家外,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家聘任的一般程序:
(一)专家采取本人自荐、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区应急管理局邀请的方式进行遴选;
(二)专家填报申请表,签署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除外),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能反映本人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的材料。
(三)区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和行业领域专家库成员由相应行业监管处室依据本办法所列条件进行审核、推荐,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委会议审议,对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发文明确。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解聘: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经专家本人同意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委派工作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一年累计四次不参加专家活动的;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作出明显错误意见结论,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法规、技术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接受委派工作任务后,明知自己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不得单独与企业人员接触拉取业务,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应急管理局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九)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或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区局承办处室建立的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专家库,由各承办处室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毕业院校、从事专业、职务职称等信息,并将登记汇总表(电子版)、专家库公布文件及时抄送应急协调处,由应急协调处予以汇总登记,及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并录入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专家管理系统。登记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如遇专家库人员补充调整,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专家的使用、考核和经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选派专家实行专家库名录管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使用的专家,通常应从专家库中选派,选派专家涉及的服务费纳入专家经费统一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聘请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和临时邀请从事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的专业人员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所涉及费用报请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局相关处室(单位)聘请、使用专家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专业对口原则,提前1-2个工作日从市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选择,选择时需根据工作实际填写(勾选)所需专家人数、专业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对象、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专家人选确定后,须提前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做好衔接工作。
(二)因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临时检查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可事后及时补办申请(附件1)。
(三)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准备好《安全生产专家检查记录表》(附件3),指导专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凡是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注明所对应的标准规范。使用专家结束后,各职能处室(单位)应及时对专家的工作能力、质量和服务效果作如实记录和评价,并如实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登记表》(附件2),由各职能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在市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专家管理系统上对专家服务进行考评。
(四)局应急协调处归口做好专家使用情况的整理收集工作。专家使用次数和评价情况,将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五)局各职能处室(单位)严禁长时间或经常使用同一专家,确保专家库每名成员的使用率和检查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表彰专家的依据。
(一)各职能处室对各自行业领域专家的工作内容、质量、效果开展定期考评。
(二)局应急协调处综合专家的各类考评情况,形成统一的年度考核结果。
(三)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四)对大力支持专家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五)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及时给予约谈教育;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专家经费发放管理:
(一)局综合处负责将专家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统一支付。
(二)局应急协调处负责拟定相关服务项目专家费用发放标准。
(三)各职能处室(单位)负责提出年度专家经费用款计划,统计汇总本部门使用专家的申请表和台账记录,如实填写专家费用审核表。
第十七条专家经费主要用于专家会议、安全检查、项目审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咨询服务、表彰奖励以及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服务费原则上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各使用专家的处室(单位)按照市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使用专家情况,对应经费发放标准,填写专家费审核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局综合处按照财务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专家费用发放标准(附件4)经局党委会议确定后执行,并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滨开区,各镇、街道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常开应急〔202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生产专家使用申请表(参考样表)
申请处室(单位)
使用时间
专家单位及姓名
申请原因
处室(单位) 负责人意见
局分管领导意见
备 注
附件2
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部门/单位 使用日期 专家姓名 专家类别 联系电话 专家姓名 专家类别 联系电话 专家姓名 专家类别 联系电话 使用类别 □执法检查 □现场核查 □咨询辅导 □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 □培训授课 □专题调研 □其他 具体内容(企业名称及检查内容) 申请部门/单位 评价 业务能力:□好 □较好 □一般 □差 工作效率:□好 □较好 □一般 □差 服务质量:□好 □较好 □一般 □差 思想品德:□好 □较好 □一般 □差
申请部门/单位
使用日期
专家姓名
专家类别
联系电话
使用类别
□执法检查 □现场核查 □咨询辅导 □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 □培训授课 □专题调研 □其他
具体内容(企业名称及检查内容)
评价
业务能力:□好 □较好 □一般 □差
工作效率:□好 □较好 □一般 □差
服务质量:□好 □较好 □一般 □差
思想品德:□好 □较好 □一般 □差
附件3
安全生产专家检查记录表(参考样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场所 检查情况 一般隐患及对应依据: 1. …..一般隐患;依据:……标准规范等。 重大隐患及对应依据: 1. …..重大隐患;依据:……标准规范等。 专家意见 和签字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场所
检查情况
一般隐患及对应依据:
1. …..一般隐患;依据:……标准规范等。
重大隐患及对应依据:
1. …..重大隐患;依据:……标准规范等。
专家意见
和签字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专家费用发放标准
序号
类别
单位
费用(元)
备注
1
执法检查
半天
500
2
现场核查
3
咨询辅导
4
事故调查
一起
1500
5
应急处置 (非危化类)
6
应急处置(危化类)
7
其 他
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