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新桥街道建设局:
为示范、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减少化肥施用强度,实现化肥施用减量目标,区农业农村局公开采购一批商品有机肥,为做好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及种植粮食、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并需要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总量6000吨。经公开招投标,供应商确定为南京宁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为404元/吨,其中财政补贴300元/吨,差价104元/吨由用户支付。补助标准为可用于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及种植粮食、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农作物,每亩用量不超过500公斤。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采购的总量及各镇(街道)前期汇总上报的商品有机肥需求量,统筹分配各镇(街道)商品有机肥的补助数量(详见附件)。
二、操作方式
(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凭土地确权证或土地流转协议或村委会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镇(街道)农口单位提出补助申请,申请中必须明确种植类型、规模和需肥数量等信息。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镇级审核。各镇(街道)农口单位对申请补助商品有机肥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格、面积、种植的农作物、补贴数量等进行审核、确认,统筹考虑补贴对象、种植产业、种植规模等因素,严格按照规定的亩补助标准核查补贴数量,确定资格和补贴数量后,并在镇(街道)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货物发放。由各镇(街道)农口单位通知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支付货款(扣除补贴),并将支付凭证报镇(街道)农口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供应商开具介绍信,通知厂家供货。厂家供货上门,镇(街道)农口单位、用户现场核查后,签收收货单。
(四)截止供货时间为11月15日。
三、相关要求
(一)该项目不得与其他财政补助项目重复享受补贴,统一招标采购的补助物资严禁囤积、倒买倒卖。
(二)用户必须提前支付货款(扣除补贴),并及时施用到田间,不得囤积货物。
(三)区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各镇(街道)实际需求,统筹调剂各镇(街道)使用量。
(四)各镇(街道)农口单位要广泛宣传,将惠农政策通知到每个村、每个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让惠农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指导与服务,指导农户科学施用商品有机肥;要强化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附件:各镇(街道)商品有机肥分配表.docx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