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常州沛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7803378X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二村4-乙-501
法定代表人:雷立蓉
身份证号码:421003********0527
2024年1月24日,我局收到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移送的案源线索,称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2月1日立案。从立案至调查终结,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3日委托李桃(身份证号码:520324********9817)进行公司注销登记。2020年11月20日,经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准,当事人完成注销登记。2023年6月28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接到雷立蓉、郑斌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当事人通过虚假材料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经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调查,认定当事人在公司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的《常州沛丰商贸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隐瞒公司真实债务情况,故认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成立,并于2023年10月30日,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的注销登记(常新行审撤决字〔2023〕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雷立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3.询问通知书3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4.《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公司相关登记(备案)的决定书》(常新行审撤决字〔2023〕8号)等材料一套,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11月20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公告送达了常高新市监罚告〔2024〕00120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江苏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罚没款时,请到江苏银行常州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高新市监处罚〔2024〕0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