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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欧阳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新桥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某业主委员会。
申请人欧阳某认为常州市新北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桥街道)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4年5月14日通知第三人某业主委员会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职,限期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在有合法公证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由全体业主共同投票决定物业的续聘解聘。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小区的业主,因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至2024年1月14日到期,后期是否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事,经多次沟通,某业委会不作为,未依职责主动组织召开小区全体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常州市新北区新桥街道办事处建设局、锦海社区在多次接到人民群众反馈,申请人跟被申请人反馈过,要求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召开小区全体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申请人与部分业主联名于2024年2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职申请书》。2024年3月3日某业委会出具公告:“召开全体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业主代表表决同意补选、增选业主代表”;就是关于小区物业是否续聘、解聘的问题避之不谈,以至于至今一直未有任何结果,职能部门存在严重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根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新桥街道所设职能机构建设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管工作,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侵犯全体业主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关于某小区物业相关问题》、欧阳某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2.《行政履职申请书》及邮寄信封、《公告》、录音资料各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被申请人物管部门接到业主投诉后已经第一时间找社区和业委会了解了情况:某业委会在物业合同到期前曾组织召开过业主代表大会,因有部分业主到会场扰乱秩序,同时参加表决的业主代表达不到《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面积和人数(某分高层区和别墅区,别墅区交付时间在业委会成立后,别墅区目前无业主代表),导致业主代表大会没能作出物业解续聘事项的决定。按照《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某业主委员会任期到2024年7月10日,任期内也无违反法律法规需提前换届的情况。某物业续聘解聘事项依法需要本届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社区和街道物管部门已经在2024年2月5日和业委会开会协商决定:由业委会依法组织业主代表进行增选补选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开展中)。待增补选工作结束后,再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相关事宜。二、关于申请人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物业解续聘事项的申请,街道物管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其不符合相关程序。理由如下:1.根据某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某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申请召开临时会议需有专有部分占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现申请人数达不到要求,并且根据街道和社区了解情况,申请人为多年欠缴物业费业主,无法代表大部分业主意愿。同时未有超过30%的业主代表提议召开业主临时大会,小区未发生重大事件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2.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小区物业合同期限届满,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的,原物业合同继续有效,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不会对小区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综上所述,新桥街道已经依法履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不合理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某业委会沟通协调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关于某小区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表》各一份,现场照片三张;2.《行政履职申请书》《某小区区域增、补选业主代表的公告》有关材料、《某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各一份。
第三人未提出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日,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反映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到期的物业合同未作任何决定,希望被申请人进行指导监督,依法履职。2024年2月5日,新桥街道物管办工作人员、锦海社区工作人员与某业委会有关人员在新桥街道物管办会议室召开会议,商议某小区物业合同到期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解续聘事宜,经商讨决定春节后先补选业主代表、增选别墅区代表。2024年3月16日,某业主委员会作出《关于某小区区域增、补选业主代表的公告》,业主报名时间从2024年3月16日到2024年3月22日。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限期召开业主大会职责,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履职申请书》及邮寄信封、《公告》、欧阳某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2.《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表》各一份;3.《关于某小区区域增、补选业主代表的公告》有关材料、《某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常住建〔2024〕6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亦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据此,街道办事处的责令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未有“应当”履行之说,可以与否取决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裁量,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的总体职责为指导、监督、协调。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指向“要求被申请人限期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结合现有证据,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被申请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另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无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职责缺乏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欧阳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