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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的履职答复书,责令重新依法答复。
经查明,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在的某小区规划地上车位与实际数量不符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其提出的履职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地上车位和实际数量不符的问题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内容对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所要保护的独特利益,被申请人有无职权处理或作出、不作出履职的行为与申请人均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