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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电话0519****002告知举报不予立案处理结果程序不合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上海某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至20日在常州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常州国际茶博会。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在该茶博会展厅“展位号T3”西双版纳某茶业销售经营部(以下简称某茶叶经营部)消费15000元购买84饼预包装食品“云南七子饼茶冰岛”普洱熟茶,购买后发现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到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井分局现场投诉举报,并请求该局现场检查,该局于当日去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2024年5月31日该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号码0519****002告知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到达案发现场发现违法食品未依法查扣、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具备管辖权,应当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应当撤销。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府提出上述行政复议请求,望裁如所请。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投诉举报材料、电话录音各一份;2.王某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现场举报,称某公司在常州国际会展中心处举办常州国际茶博会,申请人在该茶博会展厅“展位号T3”处购买的茶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请求被申请人处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某公司举办的茶博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以及常开委办〔2019〕44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的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予以核查。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20日在常州国际会展中心举办“2024常州第二届国际茶博会暨紫砂陶瓷茶具博览会”,期间某公司将展位号T3的场地出租给某茶叶经营部用于茶叶的展示和销售,2024年5月18日申请人在某茶叶经营部处购买“冰岛”牌普洱茶(熟茶)。经查,被举报的产品标签涉嫌存在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某公司作为展销会的举办者涉嫌未履行检查等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邮寄告知其举报予以立案的结果。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请求指向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仅涉及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考虑申请人的权益。经全国12315平台检索,申请人投诉举报八百余次,其并非一般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当事人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登记表》及投诉举报材料各一份;2.《现场笔录》、某茶叶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立案审批表》《举报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举立字〔2024〕第29004号)及物流信息各一份,《情况说明》两份;3.王某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查询信息截图一份;4.《案件来源登记表》《情况说明》、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常州某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线索移送函》(常高新市监移〔2024〕29304号)及物流信息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称某公司在常州国际会展中心处举办常州国际茶博会,申请人在该茶博会展厅“展位号T3”某茶叶经营部处购买的普洱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要求某茶叶经营部退货退款并赔偿,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日,被申请人于常州国际会展中心对某茶叶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线索移送函》(常高新市监移〔2024〕29304号),并邮寄至勐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常州某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途径向申请人告知常州国际会展中心举报不予立案结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并询问某公司举报处理情况,被申请人答复其后续将进行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服5月31日的电话告知,遂复议。
另查明,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未按规定审查某茶叶经营部的食品生产许可资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决定立案,并于6月7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举立字〔2024〕第29004号)且邮寄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投诉举报材料、电话录音、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登记表》及投诉举报材料各一份;3.《现场笔录》、某茶叶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立案审批表》《举报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举立字〔2024〕第29004号)及物流信息各一份,《情况说明》两份;4.王某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查询信息截图一份;5.《案件来源登记表》《情况说明》、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常州某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线索移送函》(常高新市监移〔2024〕29304号)及物流信息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相关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告知申请人,就常州国际会展中心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且答复申请人举报某公司的处理情况将后续书面告知,上述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此外,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就申请人举报某公司事项的立案结果亦进行了告知,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据此,鉴于本案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