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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江苏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江苏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高新(新北)分局罗溪派出所。
申请人陈某认为常州市公安局高新(新北)分局罗溪派出所(以下简称罗溪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是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不服公安派出所和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苏公厅〔2002〕677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农村,向主管该公安派出所的县(市)公安局或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城市,向主管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分局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公安派出所,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本机关并无管辖权,申请人应当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