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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成某认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区市监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书面投诉常州市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签收至7月17日,超过法定告知期限,未给申请人任何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投诉受理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程序回复,属于不作为,被申请人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望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材料、邮寄单据、物流信息、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某公司生产的白桃鲜果茶在原有条码上加贴新条形码,请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某公司生产的食品加贴新条形码,要求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决定受理。经组织调解,因某公司不同意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决定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对其投诉终止调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举报材料、邮寄信封、物流信息各一份;2.《情况说明》、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终〔2024〕第24036号)、邮寄单据及物流信息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反映购买到某公司所生产的白桃鲜果茶存在在原有条形码上加贴新的条形码的问题,请求组织调解、退赔费用,立案调查、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因某公司拒绝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终〔2024〕第24036号),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举报材料、邮寄信封、物流信息各一份;3.《情况说明》、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终〔2024〕第24036号)、邮寄单据及物流信息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7月1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终〔2024〕第24036号),并于7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中将投诉受理决定及终止调解决定一并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