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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游乐车撞伤人的身体权纠纷案件,该院依法划定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成功化解了纠纷。
2023年1月30日晚,董某在迪诺水镇景区南庭广场被未成年人陶某某独自开的儿童游乐车撞伤。事发时,陶某某母亲看到了董某,并喊董某注意,但陶某某躲闪不及,撞上了董某。马某某租赁某公司的迪诺水镇景区南庭广场,用于运营案涉儿童游乐车项目。马某某在项目经营区域未隔离出封闭区域,人车混行,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陶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儿童电动车撞伤董某,具有明显过错,其父母在其游玩过程中亦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案涉场地系公共场所,马某某作为经营者,在此经营儿童游乐车过程中未设置防护措施,人车混行,存在安全隐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此处有儿童电动车项目,步行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受伤亦存在过错,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10%的责任。
结案后,各责任主体对于自身比例均无异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