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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新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电器配件厂与被告某电机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电器配件厂长期通过被告张某某向被告某电机有限公司供应电动车轮彀及电机配件,被告某电机有限公司接受原告货物后,拖欠原告货款两万五千余元,由被告二向原告出具货款结欠单,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欠款并逾期付款损失共计三万五千余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无事实、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该案双方调解意向明确,且标的额数值较小,在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共识,解决了合同中的争议事项。最终确认,被告某电机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某电器配件厂货款一万元,被告张某某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该案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