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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老乡聚会相约饮酒后,召集者猝死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划定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成功化解了纠纷。
2023年12月26日,胡某在老乡微信群中询问晚上有没有人喝酒,并在群里点名之前相识的刘某,杨某、孙某,三人均表示愿意参加。后胡某另行组建群聊将三人拉入。当晚四人在某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刘某自带5升米酒和白酒二斤,杨某因开车未喝酒,其余三人均饮酒,结束时,米酒已喝完。后杨某、孙某将胡某送回家时,发现其无意识,遂送至医院救治。但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医生告知需要转院,后120至现场时己确认胡某死亡。经鉴定,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9.8毫克/100毫升,死亡原因为猝死。
受理此案的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控制自己适量饮酒的能力,并在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但其作为召集者未能控制的饮酒量,酿成不幸,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共同饮酒人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的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及对醉酒者的扶助、照顾、护送等义务。刘某与胡某系熟人,此次聚餐由刘某具体落实,刘某明知胡某当晚饮酒较多,但未考虑到胡某的健康问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孙某已明知胡某处于醉酒状态且身体存在异样,但未引起足够重视,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杨某未饮酒,聚餐后其护送胡某回家,发现胡某存在异样后,杨某对此并未重视,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刘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孙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