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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经济时代,“明星代言”“明星推荐”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蹭热度”“引流量”或将构成侵权。12月6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香港明星古某某肖像权案件。
2022年6月,某摄影器材公司从第三方获得一份古某某剧照的商业许可合同后,出于攀附故意,开始大肆使用该影视剧照。
据悉,该公司不仅在产品外包装直接使用古某某个人剧照,还授权全国经销商在各地宣传使用。更为夸张的是,该公司在线下的品牌展销会、门店装饰、广告运营车和线上的京东旗舰店、抖音直播间都把古某某剧照作为品牌背景图广为宣传,让古某某形象与公司品牌深度绑定,利用公众对古某某个人的关注为公司品牌引流。
原告古某某经纪团队发现侵权行为后,曾委托律师向该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该公司抱有侥幸心理并未理睬,继续宣发使用。
原告团队通过公证,取证了线上线下二十多处侵权行为后,诉至新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高额赔偿。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此次诉讼只针对被告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肖像的侵权行为。经与原告沟通后,原告表示后续还会就经销商处的侵权行为、线上运营的侵权行为等在各地起诉维权。考虑到经销商分布全国多地,后续维权诉讼会造成各地人民法院诉累,且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会向本案被告追偿。
为节省司法资源和快速制止侵权行为,承办法官向双方提议将各地的线上线下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在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下,原告放弃了多地维权的诉讼策略,愿意把本案所延伸的所有侵权行为一次性解决。而被告也在法官释明法律后果后,端正态度,积极认错,表示愿意提高赔偿额度,希望一次性解决纠纷。
历经四个小时反复协商,原被告双方终于就侵权物料的销毁时间、侵权行为的致歉时间以及侵权损失、合理维权损失总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侵权范围之广,实属罕见。调解成功后,新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进行严肃批评,规劝其在之后的企业经营中规范自身市场运营行为。
法官提示,肖像权与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与个人形象与名誉紧密相连,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受法律保护。在使用他人肖像及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时,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既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更是维护商业秩序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