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区执行标准均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全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新北区现行标准执行。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常州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常州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新政〔2020〕107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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