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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6 来源:新北区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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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关于对《新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现将《新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4年9月16日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8月16日-9月16日。
联系人:李亚东
联系电话:0519-85163139
邮箱:yjglj@czxd.gov.cn
地址:新北区新桥街道云河路69号4楼
附件1:新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新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
新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一般事故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确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火灾和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环境污染、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等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存在异议的,由上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或由上级安委办协调并裁定。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向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常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报告事故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进行调查。
对于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未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事故发生地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对于未发生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未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派遣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宜相对固定。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在新北区以外的,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调查,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事故调查处理的副局长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调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移交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事故调查牵头组织工作,勘查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事故原因和性质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提取事故现场证据,确定事故死亡人员原因,对有争议的死因进行法医鉴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事故原因和性质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相关的笔录、监控、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
区总工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事故原因和性质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查处,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先期处置,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事故原因和性质进行调查,对相关技术问题提出专门鉴定意见或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做好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事故调查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发生地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调查小组,专家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技术原因调查工作。专家调查小组主要负责现场勘查、收集现场资料和物证,对事故现场技术状况、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提出建议并形成技术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起草工作,并及时将初稿交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审阅。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报告讨论会,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三)技术鉴定所需时间。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新北区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区人民政府作出事故报告批复后,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收到区政府批复后,应及时落实批复中的相关整改要求,对事故有关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对同类事故隐患风险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预防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常州市挂牌督办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在督办机关的指导和审核把关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2007年颁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规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我们在《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常州市新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一、文件出台依据和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部署及法律法规的需要。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200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进行了明确。2021年9月1日新颁布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任务、内容以及落实整改措施、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制定《办法》是更好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的需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涉及众多行业或者领域,它既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更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作机制。为了确保事故调查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办法》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组中的职责及其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成员单位职责的落实及各成员单位之间协作配合,形成长效化推进机制,将有助于推动全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三)制定《办法》是更好规范我区事故调查的需要。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明确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总体框架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保持对照衔接,并结合了省、市以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紧扣我区重点行业领域和各地实际工作,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为索引,对上位法未予明确的工作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重点对成员单位的职责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办法》力求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程序得当、规范高效,对各类生产安全的事故调查工作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相关内容如下:
一是事故报告。主要强化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首报、时限、报告的程序、内容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是事故调查。主要明确了事故调查的权限,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事故调查时限。
三是事故处理。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事故单位整改和防范措施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