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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井街道)履职申请回复,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履职回复》),要求重新履职并作出书面答复。
经查明,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某小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公司和现在的物业公司不是同一个公司、涉嫌私自转包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职回复》,告知其案涉小区物业公司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未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履职回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变更、物业服务的委托等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没有证据证明本次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内容对其自身合法权益存在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所要保护的独特利益,被申请人有无职权处理或作出、不作出履职的行为与申请人均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