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公开 > 信息公开专栏 > 行政复议 > 内容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戴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2月18日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实质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信访并未落实到位,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被申请人的答复未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进行实质调查,整个答复意见完全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实在是过于敷衍了事,具体如下: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根据现有材料,未有证据初步证明其存在有奖销售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的问题予以重申开发商存在抽奖式有奖销售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售楼处设置了抽奖桌,摆放数个金蛋,以“砸金蛋”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房。开发商进行砸金蛋有奖销售时,并未明确奖品的种类、价格、金额和兑奖条件等详细的有奖销售信息,这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2.被申请人回复简单且敷衍,没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对开发商进行实质调查,没有核实清楚情况,根本没有到售楼部现场进行调查的工作,只是回复“根据现有材料,未有证据初步证明其存在有奖销售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联系申请人询问相关诉求,没有给申请人解决问题,没有履行政府的职能。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开发商售楼部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广告宣传的来源、依据,然后结合双方之间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核实,被申请人完全未对该问题进行任何调查,走形式直接结案处理。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甚至涉嫌包庇开发商。申请人认为,不管是从文字上述表述和已经提交证据中,申请人已经将投诉内容表述清楚完整,相反,被申请人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事宜只是片面从开发商了解到信息,并未结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数据作出核实处理,存在乱作为的表现。被申请人欠缺考虑合法性、真实性,从未认真面对,没有考虑广告宣传内容的重要性,忽略宣传行为已经影响广大购房者的购房权益,并过度放纵该宣传内容进行对外展示、公示,涉嫌渎职、包庇。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通过信访投诉反映开发商的虚假宣传、逃避资金监管等问题,被申请人没有做到依法行政,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某公司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实质调查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常高新市监立告字〔2024〕23005号)、某楼盘情况反映书及相关举报材料、戴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等事项,请求被申请人处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等事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的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予以核查。2024年11月13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关于虚假广告,经初步核查,某公司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的部分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关于有奖销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根据上述规定,有奖销售本质属于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购买自身商品或服务而推出的一种促销方式。有奖是手段,销售是目的。为此经营者一般会公开展示或介绍其有奖销售的活动信息,同时提供的奖品应当有促进销售的吸引力。现场砸金蛋的活动,主观方面某公司认为系对购房成功的消费者进行具有仪式感的礼品赠送形式,并非促销活动;客观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等方式查明某公司对现场砸金蛋活动没有进行大范围的宣传,活动现场亦没有做有奖销售的详细介绍。赠送的物品也仅限于小额商场购物或者物业费抵扣等,与某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价值差距甚远,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赠送的物品明显无法对消费者是否决定购买某公司的商品房产生重大影响,促进销售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某公司的上述活动不能认定为《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的有奖销售行为。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申请人在某公司处参加砸金蛋活动后获得的“888珑珠”赠品明确,并未有影响兑奖的情形,综上,证明某公司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证据不足。因某公司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决定立案。因未有证据初步证明某公司存在申请人举报的有奖销售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邮寄《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常高新市监立告字〔2024〕23005号)告知申请人。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请求指向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仅涉及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考虑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对某公司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信访件基本情况、常州“数字信访”流转信息、某楼盘情况反映书及相关举报材料各一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据提取单、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某公司作出的《关于某楼盘情况反映书说明回复函》及相关说明材料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两份;3.案涉“珑珠”纸条复印件、戴某、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常高新市监立告字〔2024〕23005号)、邮寄信封及物流信息各一份,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三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常州“数字信访”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称自己认购了某项目的一套房屋,发现开发商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调查该楼盘的违法违规问题。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核查期限。2024年11月18日、11月25日及11月27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某公司项目策划、申请人及某公司营销人员进行询问,依次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未有证据初步证明某公司存在有奖销售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存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立案调查。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常高新市监立告字〔2024〕23005号),后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上述告知书中有关有奖销售不予立案的结果,遂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再次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常高新市监立告字〔2024〕23005号)、某楼盘情况反映书及相关举报材料;2.信访件基本情况、常州“数字信访”流转信息各一份;3.《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据提取单、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某公司作出的《关于某楼盘情况反映书说明回复函》及相关说明材料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两份;4.案涉“珑珠”纸条复印件、戴某、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邮寄信封及物流信息各一份,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三份;5.本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广告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行为监督管理以及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某公司进行调查,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常高新市监立告字〔2024〕23005号)并邮寄告知申请人,行政程序合法。三、《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据此可知,有奖销售本质属于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购买自身商品或服务而推出的一种销售方式,为此经营者一般会公开展示或介绍其有奖销售的活动信息,所提供的奖品应当有促进销售的吸引力。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某公司对现场“砸金蛋活动”没有进行大范围的宣传,现场检查未有奖销售的详细介绍情况,某公司对申请人赠送的物品也仅限于商场购物或者物业费抵扣等,与销售的商品房价值差距甚远,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赠送的物品明显无法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产生重大影响,促进销售的目的难以实现,故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的有奖销售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关于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予以立案调查,案件尚在办理中。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常高新市监立告字〔2024〕2300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