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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认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未履行举报处理告知职责,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后于2025年6月11日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尽快依法结案并给举报人书面回复;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且未告知原因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事实清楚。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实名举报某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案件编码:1320411002024110841922874),要求立案调查。但被申请人拖延至2024年12月18日才立案,截至申请复议之日(2025年4月30日)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告知延期理由,严重超期170余天(远超法定90日+30日延期期限)。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1.超期未结案,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普通案件90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延长不得超过30日”之规定;2.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之规定;3.立案阶段态度恶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新北区河海某仪器仪表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请求被申请人处理。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经营部涉嫌违反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无需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且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予以核查。2024年11月28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经查,某经营部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内销售“科思特桌面式光纤激光打标机小型全自动便捷式金属刻字紫外雕刻机”,该产品详情页宣称“厂家直销、科思特芯片、德系精工”等内容是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决定立案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因案情复杂,2025年3月1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天办案期限。因某经营部经营者经常出差,调查取证困难,经延期仍未能作出处理决定,2025年3月31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继续延长90天的办案期限。被申请人后于2025年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2025年5月12日申请人来电咨询行政处罚文书如何查看,被申请人答复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决定立案并已于当日在平台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举报的处理结果必须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权并作出相应处理后,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请求指向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仅涉及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考虑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有18次投诉举报记录,其并非一般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当事人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举报材料一份,有关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两份,常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三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三份;3.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科思特”商标注册证、激光打标机合格证、案涉激光打标机交易信息、销售页面材料、检验报告、收据、立案截图各一份,询问笔录、授权书各两份;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常高新市监罚告〔2025〕0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常高新市监处罚〔2025〕0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两份;5.通话记录及电话录音、办结信息截图、王某某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信息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申请人称其通过淘宝平台购买到某经营部销售的案涉激光打标机,认为该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商家,并要求商家赔偿。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延长案件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2月1日与12月10日对某经营部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某经营部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结果。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延长九十日办案期限。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常高新市监处罚〔2025〕0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处理结果告知职责,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举报材料一份,有关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两份,常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三份;2.《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三份;3.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科思特”商标注册证、激光打标机合格证、案涉激光打标机交易信息、销售页面材料、检验报告、收据、立案截图各一份,询问笔录、授权书各两份;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常高新市监罚告〔2025〕0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常高新市监处罚〔2025〕0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两份;5.通话记录及电话录音、办结信息截图、王某某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信息各一份;6.本机关制作的听取意见电话录音及工作记录,获取的某经营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前提和基础是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履行该项行政管理职责的义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据此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并无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结合现有证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予以核查并决定立案,依据上述规定告知其举报立案结果。此外,被申请人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后亦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处理告知职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