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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后于2025年10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申请人要求:撤销《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
经查明,2025年8月8日,申请人通过“数字信访”平台反映“某小区内的老年茶社是赌博场所,要求查处;2005年非法卖高速路下的土方,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小区改造中乱砍乱伐树木;拆除小区南门岗并恢复原样”相关问题,后转办至被申请人。2025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将按法定途径处理上述事项。202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并于次日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上述《回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反映“小区内部乱砍乱伐树木、拆除小区南门岗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个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权益受到特别侵害,因此申请人所举报的有关行为与其个人合法权益无密切关联,并不会对申请人产生有别于其他一般公众的权利义务,属于公益举报,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关于申请人反映“某小区内的老年茶社是赌博场所,要求查处;2005年非法卖高速路下的土方,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被申请人并非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建议申请人向对应的管理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