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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柴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柴某认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网络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案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违法。
经查明,2025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申请人称通过小红书平台购买到新北区薛家某电子商务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销售的案涉护发精油,认为该商品存在未经备案,无中文标签,产品以次充好等问题,要求退赔。某经营部登记信息显示经营场所为拼多多平台。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遂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已有投诉406次,举报97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虽购买了商品,但未能证明其个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权益受到特别侵害,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或者不作出履职的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