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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04 来源:新北区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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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常开委办〔2025〕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宅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宅九条”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激发农户参与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内生动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了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什么是“一个不能、两个严禁”?
答:在管理办法第四条“基本要求”中增加了严格落实“一个不能、两个严禁”相关内容,即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变相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
三、在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可以进行宅基地建房吗?
答: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改(扩)建住房,有新建和改(扩)建需要的,可统一安排至所在镇(街道)规划发展村庄或规划的农村集建点内新建住房。确因危房等特殊情况且无法统一安排的,由属地政府根据搬迁撤并类村庄拆迁计划分类解决农户建房问题。
四、对规划“其他一般村庄”宅基地建房有什么管控要求?
答:规划“其他一般村庄”,原则上不得新建住房;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确有翻建需要的,农户可申请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规定翻建住房;符合新建条件的农户,可统一安排至所在镇(街道)规划发展村庄或规划的农村集建点内新建住房。
五、宅基地用地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本办法实施后农户申请宅基地,2人及以下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3人及以上农户人均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单子女户增加30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六、在宅基地盘活利用方式上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盘活利用”中增加“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盘活利用闲置农房,但不得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农房合法权益”“利用闲置农房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等内容。
七、乡镇宅基地监管内容有哪些调整?
答:将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宅基地执法管理”调整为“宅基地日常监管”,将“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及时发现、处置并上报”宅基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涉及农村宅基地矛盾如何调处?
农村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等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纠纷,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的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对历史形成的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结合实际妥善处置;情况复杂的,在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下,区分问题产生根源、事项类别、发生时限,采取联合办理等方式稳妥解决。
在本办法实施后,对工作过程中新出现的农村宅基地有关矛盾问题,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要求,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