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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赫荣志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职责,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于2025年4月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两份。
因根据申请人赫荣志提供的联系地址,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与其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两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同意对外公布。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赫荣志:
你认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对于新北区三井常弘百货店(以下简称常弘百货店)销售油壶一案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分别有对应的行政程序。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请明确该复议请求针对的是区市监局何种行政行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告知于你,若你认为上述行为均未履行法定职责,请分别提出复议申请。
2.区市监局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你的投诉举报,你认为常弘百货店销售的案涉“油壶”无厂名厂址,且没有执行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区市监局调查处理、行政处罚、依法调解,并要求商家退赔。区市监局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终字〔2024〕第19070号)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举不立字〔2024〕第19087号),后通过EMS快递邮寄给你(邮件号:XA32576583332),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职责的证明材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予履行的,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认为区市监局未履行相应职责,应当在投诉处理告知期限、举报是否立案告知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复议申请期限。你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该行政复议请求需补正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2025年4月7日
你认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对于新北区薛家荣家百货商行(以下简称荣家百货商行)销售开橙器一案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
2.区市监局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你的投诉举报,你认为荣家百货商行销售的案涉“开橙器”无厂名厂址,且没有执行标准材质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区市监局调查处理、行政处罚、依法调解,并要求商家退赔。区市监局于同月28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终〔2024〕第24040号)与《不予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不立字〔2024〕24038号),后通过EMS快递邮寄给你(邮件号:1213653967308),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职责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