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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小波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2025年4月7日作出〔2025〕常新行复不字第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因根据申请人李小波提供的联系地址,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与其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告送达〔2025〕常新行复不字第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同意对外公布。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常新行复不字第23号
申请人:李小波,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7394。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小波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就举报编号1320411002025010669224079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责令其重新处理。
经查明,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申请人称其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到常州源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熙公司)销售的“玻璃饭盒”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对源熙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获取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中卡片注明案涉产品为合格品,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商家已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结果。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李小波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有3000余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相关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