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北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常政办发〔202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新北区内举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提供非在校时段临时看护、餐饮和休息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家长、亲友之间互相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于本意见所称托管机构范畴。
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未经行政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培训;严禁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严禁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五条 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投诉信访处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合法合规托管机构;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禁止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举办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禁止学校与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办理营利性托管机构经营主体登记,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价格、广告、合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区经发局负责托管机构收费的管理和指导。
区民政局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消防审验工作,指导属地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属地做好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托管机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管。
区卫健局负责托管机构灯光照明和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及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将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培训及托管机构的安全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区数据局负责办理营利性托管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
区数据局负责办理营利性托管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
区税务局负责托管机构纳税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镇(街道)开展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审核;提供安全防范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镇(街道)对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生(含幼儿园)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托管机构安全监管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对职权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托管机构。
第七条 区数据局和民政局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推送给所在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要将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网格化巡查体系,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对托管机构安全隐患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经营行为等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有不良记录的托管机构要增加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八条 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利用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合消防、公安、住建、应急、卫健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开展托管机构消防、建筑、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和经营行为集中排查整治,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的托管机构。建立集中整治安全隐患问题台账,分工负责,镇(街道)要督促托管机构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安全隐患问题逐一整改销号。
第九条 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要探索建立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营利性托管机构须依法到市场监管、数据部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应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业务)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后,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托管机构举办者和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的相关规定,生均建筑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
(三)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不得聘用具有性侵、猥亵、虐待、暴力伤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四)托管机构要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其它费用,托管费用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实结算。
(五)托管机构要依法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六)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经营者为其经营场所内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传染病防治等的第一责任人。托管机构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敷设电线和使用电器产品应当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安全规定用电。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托管机构提供食品但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从有资质的食品经营者处购买食品,索取并保留消费票证,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当预防和避免性侵、猥亵、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侵害学生的监护人,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落实好学生的接送管理,托管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不得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切实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内要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保存期不少于30天,不得泄露视频内容,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鼓励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造成火灾的,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或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等案件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存在不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存在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的行为,教育、科技、文广旅、体育部门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因不规范经营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或营业执照,需按照本办法所述安全管理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待整改完成后才能开展校外托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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