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落实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协调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三)负责较大及以下生态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区域内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区域内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监督管理。
(五)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协调处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国家、省、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上级要求,对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生物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本区域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开展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本区域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落实执行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拟订本区域内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组织推进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十四)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本区域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在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领导下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本区域生态安全。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协调、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协调本区域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
按要求开展本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相关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统筹协调环保专项资金;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安排和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本单位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归口出国管理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生态文明建设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本区域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本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
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有关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或验收指导工作;协调做好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按权限负责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水生态环境科。负责本区域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贯彻执行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配合开展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协调推进国家、省、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
(四)大气环境科。负责本区域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工作。
(五)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开展本区域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法制培训;承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和联合惩戒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监督指导环境公益协会;管理局法律顾问;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有关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承担本区域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六)固废与辐射环境科。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承担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配合做好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牵头负责本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人:钱伟忠
办公室联系电话:0519-8512721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7:00
办公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崇义路2号绿创大厦14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