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州市新北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常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是区管委会(区政府)职能机构,为副处级,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牌子。
第三条 区教育局承担区党工委(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措施、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区党工委(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区党工委(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党工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相关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提出区统筹教育经费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统筹管理部门教育经费和省、市下达的专项经费,归口管理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对教育经费实行审计监督,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四)综合管理全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指导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工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语言文字工作。
(五)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教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
(六)指导教育系统统战与群众团体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统战工作,指导行业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
(七)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八)统筹指导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规划、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指导、管理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管理文化市场和图书馆事业,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配合镇(街道)、社区及学校积极开展体育活动。负责区级体育事业经费计划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设施规划布局,指导各类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规范管理。
(九)完成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计财处。负责综合协调和安排局机关内外有关事务;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负责重要文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文件的核发、收转和管理;承担局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和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息、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上级有关批办事项的督查、催办;负责对外联络、车辆管理、办公自动化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协调、指导系统内维护政治稳定和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史料编撰工作,归口管理报刊通联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教育、文化、体育、旅游领域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调研,拟订全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各类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的布局规划与结构调整;负责拟订由区统筹使用的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经费的安排计划;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的经费和市下达的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对本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编制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编制、审核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和作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管干部的动议、考察、任免、处分等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系统内人才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指导实施高层次教师选拔、培养和中小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按权限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注册工作;按权限组织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基础教育处。承担全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统筹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基础教育的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基础教育发展政策措施;督促基础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的实施,指导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常规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育信息化研究等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执行课程计划情况和教材使用情况的检查;负责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及各类考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及学生奖惩工作;指导有关教育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规范、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基础教育学校的有关工作。
(四)教育发展处。负责指导全区社会教育和老年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机构;负责指导学校思想理论、校园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等工作,组织开展学生科技、国防、法治、环保教育等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开展体育教育、卫生教育、艺术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指导落实学生资助工作;统筹管理全区语言文字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学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学校校车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预防、应急避险、防溺水、交通安全等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工作。
(五)教育督导处(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强化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问题信访投诉受理、转办、督办工作;牵头负责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工作;协助做好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调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监督、警示教育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内部审计,对教育收费和各类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对直属单位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牵头承办重大教育行政执法案件、复议案件,组织、协调本系统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拟订教育督导规章制度,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质量监测等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文化体育旅游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体育、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区文化、体育、旅游政策;指导全区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指导管理全区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活动,管理文化市场和图书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工作;负责区级文化体育社团的业务管理,指导、协调文化体育产业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负责竞技体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区内外体育竞赛承办工作;拟订全区旅游产业规划,负责对国家A级景区、旅游饭店等评定的创建指导工作;负责全区旅游市场培育,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承担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宣传推介工作;负责旅游资源普查和行业统计分析;负责全区旅游市场监管和文明旅游工作,负责旅游投诉处理;依法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督查,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处长6名(副科级),副处长3名。
第七条 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党工委(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是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常州市新北区的简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