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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卫生人员资质情况;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4.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
5.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血源管理情况;
3.血液检测情况;
4.包装储存运输情况;
5.其他: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特殊血站管理情况;
7.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情况;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
2.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3.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4.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中医药医疗技术人员监督;
3.中药药事监督;
4.中医技术监督;
5.中医药服务涉嫌非法行医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1.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2.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接种疫苗公示情况;
3.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4.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
5.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情况;
6.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情况;
7.免疫程序执行情况;
8.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涉水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1.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等情况;2.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其标签和说明书、进货验收登记和销售台账等资料情况;3.抽检产品卫生质量;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3.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包括自有品牌和委托加工产品);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消毒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3.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4.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5.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6.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7.职业病报告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3.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5.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6.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情况;
7.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
11.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1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1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5.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6.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1.检查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原水、周围环境、水处理材料更换以及信息公示情况;2.按照规定抽检出水水质。
2.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情况;
3.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医疗机构内禁止吸烟措施实行情况;
3.医疗机构内吸烟区设置情况;
4.开展控烟培训和宣传情况;
5.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