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政检查司法专栏 > 区级部门 > 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 检查事项和依据 >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