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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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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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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事项频次
发布日期:2025-06-30 来源:卫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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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频次上限
1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2次/年
2
对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
2次/年
3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2次/年
4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2次/年
5
对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2次/年
6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2次/年
7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
2次/年
8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2次/年
9
对消毒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0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1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2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3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4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5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6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7
对除放射诊疗机构外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8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2次/年
19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2次/年
20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2次/年,其中集中式供水单位1次/季度
21
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2次/年
22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2次/年
23
对医疗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2次/年
备注:1.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是指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3.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不纳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