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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检查事项: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2.行政检查事项: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运输处置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