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质量缺陷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关于细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要求的通知(试行)》(常住建〔2024〕2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新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办公(酒店式公寓)、车位、可售储藏室等用于销售的建筑,定销安置房和工业开发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管理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局下属单位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管理新北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缴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资金监管单位(以下简称 “监管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监管单位应开设保证金专户,用于保证金托管。
三、资金缴存
1.保证金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从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房屋交付后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专项资金,预留保证金为备案合同价款的3%。
2.保证金托管期限为保证金缴纳时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后,应与施工单位、监管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参考样式见附件1)。在竣工验收前将全部保证金缴存至监管单位保证金专户,监管单位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完成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
4.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将常州正泰房产居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的监管资金直接定向支付用于缴存保证金。监管专户余额不足的,应当补齐应缴金额。分期办理竣工验收项目的项目,可按当期竣工验收建筑面积占施工合同总面积进行折算。具体可参考附件2《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申请》。
5.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现房销售的,直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存保证金,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完成告知书》。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完成告知书》。
四、质量保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收到业主(或其委托人)或物业公司等反映、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保修期内质量缺陷问题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现场核实,确认问题并下发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修复,并留存好相应的维修影像资料。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需紧急抢修事故时,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五、资金管理
1.相关保证金收取后产生的利息按照缴存当日至退还期间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保证金到期返还一般分两次,保修期满两年退还70%的保证金及对应保证金期间利息,满五年剩余保证金和利息一次性全部退还。具体按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执行。
3.保修期满2年和5年,且符合返还要求时,施工单位向监管单位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参考样式见附件4),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区质安站核实无异议后监管单位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期间利息给予返还。
4.保证金返还后,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六、工作要求
1.监管单位应确保专用账户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禁止将保证金挪用或用于商业活动。
2.区质安站应加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返还和使用等工作的管理,与监管单位密切配合,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能得到及时修复。
3.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doc
2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申请.doc
3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完成告知书.doc
4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doc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