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视界 > 公告公示 > 环境影响评价 > 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全文
1
薛家工业污水厂项目(一期)
常新政务环书〔2025〕7号
2025.6.4
常新政务环书〔2025〕7号关于常州新苏道胜生态有限公司薛家工业污水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常州新苏道胜生态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薛家工业污水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区生态环境局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及排污口批复、薛家镇预审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代码:24083204110401474270,总投资13163万元,在嫩江路以北、规划新科西路以南、薛冶路以东、留园路以西地块,实施薛家工业污水厂项目(一期),项目建成后形成5000吨/天的工业污水处理规模。项目建设地点、方案及处理工艺按《报告书》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喷淋废水及生活污水与接收废水一并处理达标后排入规划北凤凰河。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固体废物须按《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要求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七)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措施,做好土壤和地下水防治工作。(八)企业应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以及项目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安全评估。(九)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与监测。(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四、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外排量):污水量1825000m3/a、COD54.75、BOD510.95、SS18.25、NH3-N3.88、TP0.365、TN19.77、氟化物0.137、可吸收有机卤代物0.73、甲苯0.073、二氯甲烷0.146。(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氨0.182、硫化氢0.0192;无组织:氨气0.0478、硫化氢0.005。(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对涉及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的项目需邀请安全专家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编制形成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5年6月4日抄送:区生态环境局,薛家镇。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5年6月4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5年6月4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数据局 联系电话:0519-8565090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