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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陶某某认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溪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后于2025年12月17日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支持房屋拆迁、补偿,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快递方式得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1.待建高速公路与本人存量房屋仅5米,与国家修建高速公路边界安全保护区30米的规定不符。2.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造成严重威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被申请人经过实地查勘,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后,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明确告知其房屋不在本次德胜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拆迁范围内。该回复于2025年7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二、被申请人对“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认定依据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征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德胜河航道整治工程的征地范围已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申请人房屋位于征地红线之外,不属于本次项目拆迁范围。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高速保通桥与其房屋距离仅5米”的问题,经核实,该保通桥属于德胜河航道整治工程的配套工程,其建设符合省发改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该保通桥的建设不属于征地行为,而是为保障工程实施所设的临时交通组织措施,其本身不引发征地补偿责任。如果申请人认为,因高速保通桥施工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申请人可基于损害找施工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对合法建筑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援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少于30米的规定,主张其房屋应纳入拆迁范围。对此,被申请人认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设置目的在于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并非一律禁止建筑物存在,更不直接等同于征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已有合法建筑,除非因公路建设或安全确需拆除,否则不必然纳入拆迁;是否对控制区内房屋实施拆迁,应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非法定义务。四、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主要承担协助、协调职责,并无独立确定拆迁范围或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提出的拆迁补偿诉求,依法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我国的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征地安置补偿决定的职责。被申请人已在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信访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和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德胜河航道整治工程将对沪蓉高速德胜河处的高速公路桥进行改造,将建设相关高速保通桥及连接线,高速保通路距离其房屋直线距离仅5米左右,对其生活和财产带来安全风险,要求政府对其房屋进行拆迁补偿。202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陶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罗政信〔2025〕28号),认为申请人房屋在(罗溪镇王下村村委塘里某号)不在本次德胜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拆迁范围内,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遂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并无征收征用土地行为,本案所涉的沪蓉高速保通桥建设范围内并无征收征用土地行为,申请人房屋亦不在德胜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之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陶某某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关于陶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罗政信〔2025〕28号)、送达回证各一份;2.信访件基本情况、陶某某房屋与案涉高速保通桥位置示意图各一份;3.德胜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部分征地范围影像图、《关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询问函的复函》各一份;4.本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前提和基础是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履行该项行政管理职责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并无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履职事项后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释明,告知申请人房屋不在相关征地红线范围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地拆迁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陶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