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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薛某某认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6日予以受理,后于2026年1月16日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日于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了宠肤净,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为猫犬通用(宠物用),且其标注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经查询发现其所售卖的宠趾康抑菌液不符合《(GB35456)抗菌和抑菌洗剂要求》3.1与3.2中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定义,该产品也未被列入《消毒产品目录》中,故其不属于消毒产品,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基于以上事实,后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寄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信件,应当于10月30日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但被申请人未作出告知,故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无需重复履行法定职责,相关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寄送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于2025年10月2日于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了宠肤净,且其标注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经查询发现其所售卖的宠趾康抑菌液不符合《(GB35456)抗菌和抑菌洗剂要求》3.1与3.2中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定义,该产品也未被列入《消毒产品目录》中,故其不属于消毒产品,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申请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损失、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查处处理完成回复投诉举报人并依法给予奖励。2025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对涉事单位常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申请人投诉的“宠肤净”产品应认定为兽药,被申请人于当日将涉嫌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经了解,区农业农村局已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商家拒绝调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开展了有效行政调查工作,并已将涉嫌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区农业农村局已进行立案调查并告知答复人,被申请人无需另行告知。因此,申请人行政复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支持。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购买到常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案涉“宠肤净皮肤抑菌喷剂”,认为该产品不符合《(GB35456)抗菌和抑菌洗剂要求》第3.1与3.2中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定义,该产品也未被列入《消毒产品目录》中,故其不属于消毒产品,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申请人要求退赔损失,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查处和回复处理结果。2025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移送常州市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将常州市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区农业农村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遂复议。
另查明,2025年11月4日,区农业农村局通过电话途径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商家不同意调解,且对商家已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邮寄信封及物流信息各一份;2.《关于移送常州市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通话记录及电话录音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并非法定的兽药监管部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已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而且区农业农村局已经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商家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区卫健局对于案涉投诉事项有无告知受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鉴于本案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