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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3月25日收到网络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调终〔2026〕第24012号),责令其重作并告知申请人。
经查明,2026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购买到常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甜杏肉”违反GB7718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依法退赔,查处商家等。2026年2月26日,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调解。2026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调终〔2026〕第24012号),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受理,决定终止调解,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案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终止调解的结果,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所作的案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系基于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