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公开 > 信息公开专栏 > 行政复议 > 内容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春江街道)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6年4月30日依法受理,并于2026年5月29日书面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公寓小区擅自安装梯控系统、捆绑物业费限制电梯使用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一、案涉物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一)擅自安装梯控系统,程序违法且属于违法改造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等规定,电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安装梯控系统属于对共有部分的改造,依法必须履行法定民主程序。但某物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征得专业部分面积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启用梯控系统,严重违反《民法典》关于共有部分管理的法定程序要求。同时,电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对其进行改造必须取得电梯原厂技术改造授权,并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备案手续。某物业未提供任何原厂授权及备案证明,属于违法改造特种设备,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二)捆绑物业费限制电梯使用,构成违法强制交易。某物业将电梯卡使用与物业费缴纳强制挂钩,要求业主每年缴费后才能刷新电梯卡,否则禁止正常使用电梯。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三)梯控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业主生命安全安装梯控后,电梯紧急情况下的楼层选择功能受限。若发生电梯故障、火灾等突发情况,业主无法快速操作电梯避险,也可能阻碍外部救援,严重威胁业主的生命安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核心要求。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针对某物业的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及小区部分业主已多次通过12345热线、领导留言板等渠道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依法查处,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2026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平台正式提交信访申请,要求对物业私自安装梯控的问题进行查处,该信访件于2026年1月22日转至春江街道办理,但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已超过6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均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1.未对某物业擅自安装梯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未责令其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2.未对物业捆绑物业费限制电梯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3.未对梯控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测,未消除安全隐患;4.未就信访事项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未告知处理进展。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针对相同的问题已通过人民网平台进行过反映,被申请人已对其反映问题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7日通过人民网平台就小区强制使用梯控系统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平台交办信息于2025年12月22日进行了回复;申请人对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平台反馈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满意,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再次进行了解释回复。申请人于2026年1月2日仍通过平台反馈对被申请人的解释不满意,被申请人又于2025年1月12日再次进行了解释回复,2026年2月26日再次就其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回复。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问题已履行了回复职责,申请人再次就相同问题通过信访平台反映,系重复反映。二、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申请人针对安装梯控属于违法改造特种设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他认为违反该法的问题反映,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申请人称物业将电梯卡与物业费缴纳强制挂钩,违反《民法典》构成违法强制交易,答复人在前期答复中已明确物业公司不得以不缴纳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电梯卡的使用,并已告知物业公司规范物业费催缴行为,因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在该方面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处理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前期答复中已告知业主可取证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反映。申请人反映的强制交易问题,属于应当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反映未对梯控系统的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测,被申请人在前期答复中已告知该小区电梯每年会进行年检,以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且有关电梯年检的相关工作,也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某公寓小区强制使用梯控系统事项,要求立即组织核查小区梯控系统安装程序的合规性、改造资质和安全风险,责令物业限期拆除梯控系统,恢复电梯正常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对物业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公示处理结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进行网上回复:“1.电梯刷卡系统根据安装技术要求,不限制业主到地下室及一楼等公共区域,遇突发就医等情况,可保障无障碍通行。同时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岗配备了备用卡,遇警用车、医护车等进入小区保安会随行配合;2.刷卡系统是对电梯按钮信号安装刷卡指令,不改变电梯主控线路,合规安装不影响电梯运行;3.物业公司不得以不缴纳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电梯卡使用,电梯卡非现有物业公司后期加装,如果业主要取消电梯刷卡设置,可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征求比例业主同意后实施。”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继续回复:“关于捆绑收费问题,已告知物业公司规范物业催缴行为,业主若发现物业公司有捆绑收费情况,可取证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2026年1月2日、2月26日,被申请人继续通过上述途径回复。2026年1月2日,申请人再次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某公寓小区强制使用梯控系统事项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2日予以回复。
2026年1月11日与1月12日,申请人通过信访平台重复发起投诉,要求新北区住建局对小区物业私自安装电梯的问题进行查处,责令物业立即拆除违规安装的梯控系统,停止以梯控捆绑物业费的违法行为等。2026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某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常新春信复[2026]7号),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安装梯控系统、捆绑物业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网上信访截图、信访件基本情况、《关于张某某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常新春信复[2026]7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2.人民网答复信息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费、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分摊等捆绑收费;……”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经营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并无对特种设备安全、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