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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端集成电路分立器件产业化基地一期厂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常新政务水保〔2026〕4号
2026.5.22
常新政务水保〔2026〕4号关于高端集成电路分立器件产业化基地一期厂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高端集成电路分立器件产业化基地一期厂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复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春江路以东、合成生物产业园以南、云河路以北、虎丘路以西。项目总投资3.1亿,土建投资1.12亿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26300平方米,永久占地126300平方米,无临时占地。项目已于2026年1月开工,计划于2027年1月完工,工期13个月。二、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内容如下:1.建设过程中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1.1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5.58万立方米,填方量5.58万立方米,无借方,无余方。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目标。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防治标准,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6%。3.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26300平方米。具体按照《报告书》确定的内容执行。4.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投资预算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水土保持总投资为628.5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57.29万元,监测措施费25.73万元,临时措施费98.19万元,独立费45.04万元,预备费29.21万元。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的规定,该项目须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159240万元。5.分区防治措施。根据项目实际施工进度,建筑物区临时措施为临时苫盖及基坑截水沟,工程措施为表土剥离。道路区工程措施为雨水管网、雨水收集池及表土剥离,临时措施为临时苫盖、临时排水沟及洗车设施。景观绿化区工程措施为表土剥离与土地整治,植物措施为综合绿化,临时措施为临时苫盖、临时排水沟及临时沉沙池。施工生产生活区工程措施为表土剥离,临时措施为临时排水沟、临时苫盖、临时沉沙池及临时植草。临时堆土区工程措施为表土剥离,临时措施为临时排水沟、临时苫盖、临时沉沙池、临时植草及临时拦挡。三、你单位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施工进度,继续落实细化工程中已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并落实本报告中提出的尚未开展的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仍应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植被,弃渣土综合利用。2.根据施工进度,继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水土流失危害等。监测时段从2026年1月至2027年12月。根据项目各施工区不同特点、进度及监测内容,主要采用集沙池法和样地调查法。本项目共布设定位监测点4个,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区、景观绿化区和建筑物区各布设1个监测点。3.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应定期提交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四、根据《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苏水农〔2019〕23号)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结合项目进度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五、本项目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三年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6年5月22日抄送: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6年5月22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6年5月22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数据局联系电话:0519-8116905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