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你单位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已届满且截至2026年6月10日未申请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应急函〔2020〕44号)(见附件2)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注销你单位的前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名单.docx
2.相关法律法规依据.docx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