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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磁合金材料产线扩建及磁性元器件示范线建设项目
常新政务多评〔2026〕6号
2026.11.4
常新政务多评〔2026〕6号关于常州创明磁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软磁合金材料产线扩建及磁性元器件示范线建设项目“多评合一”的批复常州创明磁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软磁合金材料产线扩建及磁性元器件示范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节能报告“多评合一”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广并联审批,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步组织审查了项目报告。将项目文件按程序公开后,经研究,我单位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该项目投资备案证(项目代码:26083204110402590561)和《报告》的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项节能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节能的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编制的内容进行建设。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总投资15000万元,在通江北路29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软磁合金材料产线扩建及磁性元器件示范线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新增年产宽幅超薄纳米晶带材10000吨、磁性元器件1500吨的生产能力和800吨/年铁基非晶粉末中试研发能力。具体建设内容按《报告》中内容实施,项目必须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部分:1、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2)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污水达标接管进入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4)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固体废物须按《报告表》及相关文件要求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做好土壤和地下水防治工作。(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8)企业应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以及项目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安全评估。(9)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与监测。(10)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2、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1)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污水量1116m3/a。(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128、VOCs0.142;无组织:颗粒物1.422、VOCs0.156。(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对涉及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的项目需邀请安全专家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编制形成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4、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四、建设项目节能评估部分:1、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090.22吨标准煤(当量值)、8360.16吨标准煤(等价值),年耗电量不高于3328.09万千瓦时,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不高于2920.81吨标准煤(当量值)、5969.97吨标准煤(等价值),年耗电增量不高于2376.58万千瓦时。项目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0.063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0.129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191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0.391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要求和节能报告要求,进一步提高通用设备的能效水平。3、在项目建成投产中,加强对主要能耗设备的运行管理,使设备安全、高效运行,进一步降低能耗。4、项目单位须严格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中的各项节能措施,切实做好项目节能工作。5、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6、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验收。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6年11月4日抄送:区经济发展局,区生态环境局,滨江经济开发区。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6年11月4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6年11月4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区数据局 联系电话:0519-8565090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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