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编委关于同意设立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和明确领导职数的批复》(常编〔2017〕57号)精神,设立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为高新区管委会(新北区政府)工作部门,副处级建制,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将区经发局、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安监局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承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审批职能划入区行政审批局。
(二)将区党政办承担的政务服务管理职能和12345平台管理服务职能划入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举办单位调整为区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清单内事项的审批服务工作,按照“一窗受理、合并审查、集约审批、一站办结”的审批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
(三)负责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清单外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指导工作;负责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权力事项的管理与考核工作;规范全区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运行机制。
(四)负责全区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提升全区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软环境方面的制度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园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审批业务的指导、检查。
(五)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七)负责“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的日常运行管理。
(八)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九)承办区党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行政审批局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副科级建制:
(一)综合处
负责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工作制度、年度月度工作计划的整理印发、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处理、文字综合、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年度考核、人事、工资、财务、资产、审计、党建、宣传、机关文化、信访、信息、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局各类办公设备、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舆情信息与国家政策信息的收集上报和考核工作。
(二)协调推进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清单内事项的协调推进和调整建议工作;负责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清单外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多图联审等工作;负责与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建立审管联动和审批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局内部各处室的审批业务协调、事中事后监管信息汇总反馈和审批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推进和深化,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负责行政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咨询、解释、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课题的调研和起草;负责协助和处理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复议、法律纠纷等工作。
(三)市场准入审批处
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清单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经营许可等审批工作;负责拟定有关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协助做好有关登记注册、许可审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负责业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业务的指导与管理;配合做好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关数据的推送、汇总与统计。
承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清单范围内其他综合性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四)建设项目审批处
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节能、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工程招标等项目投资领域事项的审批与核准;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生活(建筑)垃圾、环卫设施、城市绿化规划、绿化工程设计、树木和绿化用地、人防工程、抗震设计、桥梁管道、交通建设、公路施工等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环评、污染物排放、防污设施拆除、安评审查、危化品产储等环保安监领域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河道建筑、水利工程、取水和灌排工程、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等农业水利领域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建设用地供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项目的审批;负责业务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管理;配合做好建设项目领域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关数据的推送、汇总与统计。
(五)政务服务管理处
负责全区政务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平台、政务服务有关网站、行政审批所需各类软件数据库及政务服务各类终端设备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区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平台诉求件的协调、交办、督办等。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行政审批局行政编制为20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长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