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和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新北”新名片,不断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领域诚信等重点领域,以建设覆盖全区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重点,稳步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的广泛应用,不断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强化政务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使政府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努力打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构建信用监管联动机制,使政府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失信“黑名单”曝光,推动信用文化建设,使政府成为营造诚信和谐氛围的倡导者。
2.平台支撑。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丰富信用信息记录,不断提升信用信息覆盖面和适用性。以“信用常州”门户网站为依托,推进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
3.部门联动。充分调动政府各级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整合工作力量、丰富工作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监管,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应用导向。坚持应用导向,积极推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重点领域信用应用模式发展,为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提供有效服务。
(三)主要目标
1.政务诚信建设。到2020年底,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100%,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记录、共享与应用取得积极成效,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形成,建立健全全区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政务诚信环境显著改善。
2.个人诚信建设。到2020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全面、规范、有效的个人诚信体系,实现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构建较为完善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个人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3.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协同监管机制,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取得积极成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基本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突出的失信问题得到规范治理,全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到2020年底,依托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奖惩系统),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以信用信息应用为核心的联动奖惩格局全面形成,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构建并有效运行,并在重点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1.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知识,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在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干部网上学习、新进公务员培训、党校轮训等中增加信用知识内容,围绕公务员诚信和职业道德,组织开展道德讲堂活动、举办公务员大讲堂,切实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组织开展公务员集体签名承诺等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切实增强公务员诚信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重点记录公务员依法履职、诚信尽责、规范服务、表彰奖励、廉政记录、违法违纪违规等信用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其他信息。要将各地、各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和条件的,可不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在干部任用、管理、选拔方面,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因瞒报、漏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将处分情况纳入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
(3)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推进公务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建立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和交换共享。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各行政执法部门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行政处罚等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依法依规公开被法院判决违法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裁判文书,公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信息。稳步推进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政务领域信用档案。
(4)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公务员和政府机构予以守信激励。强化对失信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监管、约束和惩戒。各地、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策落实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各项政策意见,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强化新旧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加强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适时组织政策评估,合理调整完善,提高科学性、可操作性。对拒不履行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加强财政资金补助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区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标准,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主体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对被确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资金补助范围(社会福利、救助和扶贫资金除外)。完善区财政资金补助领域信用承诺、审查制度,确保区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3)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合同履行、款项支付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体系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建立采购人信用承诺制度,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政务公开、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规范政府在合作项目中的履约行为,提高政府履约能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优化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用环境。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并将有关政府失信行为及时纳入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5)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及时纳入招标投标系统及服务平台,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所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加强失信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和惩戒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逐步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6)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加强对地方政府承诺事项延续性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招商引资评价体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7)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建立政府性债务监督公开制度。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考核问责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8)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责任体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加大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严肃处理。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明确守法、守信、自律等方面的自我约束和应承担的责任。
(9)加强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建立镇(街道)公开承诺制度,加大镇(街道)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镇(街道)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引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契约管理、村规民约等方式,就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等作出双向承诺并诚信履约,全面提高诚信政府服务能力。以信用镇(街道)、信用村居、信用户、信用市场及示范街区等创建为载体,将信用体系建设向村居、社区推进。在农业开发、环境整治、集体经济扶持等方面对信用村予以支持;在就业、扶贫、养老、信贷等方面对守信用户予以倾斜。在各乡镇(街道)加大对诚实守信的宣传工作力度,提倡设立诚信宣传专栏。
3.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区政府对各地、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重点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环境保护、统计数据质量、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诚信状况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工作纳入政务诚信考核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和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机关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并将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综合评定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行政行为、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切实提高政务诚信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建立行政机关违法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健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与投诉举报平台,完善受理工作机制,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监督作用。
(4)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绩效开展综合评价评级。支持第三方机构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其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支持第三方机构及时公布政务诚信评价评级结果。
(二)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1.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推进社会各类主体加强对所涉人员的守信遵规教育,引导各地、各部门积极举办诚信文化宣传活动,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积极利用网站、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服务平台,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广泛开展“道德讲堂”、“放心消费”创建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普及诚信道德规范。
(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在各行业各领域积极推介“诚信模范”“诚信标兵”等守信个人典型。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全区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德育课程中对诚信道德教育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在社会实践和校园生活中予以体现。
2.加快推进个人信用记录建设
(1)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强化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推动在政务服务、司法、金融、纳税、涉税中介服务、交通、人社、教育、快递、通信、水电气等领域的个人身份信息实时核查服务,稳步推进个人身份信息网上一体化认证、核查和信息服务,加快建立个人身份信息实名登记机制,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
(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以食品药品、卫生医疗、安全生产、涉税中介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教师、评估师以及工程建设设计、监理负责人及相关注册人员等重点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3.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逐步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在企事业单位员工招录(聘)、职业人群执业、劳动用工、高管任职、公务人员管理、后备干部提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审核等相关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应用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在评优评先、调任选任等守信个人典型评选中的应用和重要参考。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个人文明信用积分管理机制。将个人文明信用积分、商务信用积分体系与社会公共服务有效结合,强化线上线下联动。
4.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服务、评先树优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鼓励社会各方对信用良好个人提供在公共交通、租借租赁、看病医疗、旅游门票等方面的优惠。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社会保障等领域严重失信的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各类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
1.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1)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对其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经营者经实名登记、备案后从事经营并遵守依法认可的有关网络身份标识的行业规范。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网店登记和亮照亮标制度,提升电子标识公开率。
(2)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
(3)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
(4)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依托商品条形码、二维码,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确保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先行赔付”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根据纠纷协同处理原则,对过错企业实施相应的处罚。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
2.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1)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市场主体按照规范的格式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2)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在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登记信息为基础,及时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电子商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归集电商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及信用奖惩信息。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3.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1)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和公示,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
(2)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采集、整合和使用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探索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
(3)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注重发挥电子商务协会、商会的作用,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
4.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1)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加强网络交易商品抽检力度,对商品质量抽检数据依法进行公开,并探索推进将商品质量抽检数据、消费投诉数据与市场主体匹配,记入企业信息档案,逐步实现依法对外公开,辅助执法部门监管。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
(2)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优化贷款流程,积极做好金融服务。
(3)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限制经营、融资授信、上市合规证明开具等,对有关失信人员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4)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虚假报送和发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以及非正常手段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一旦发现从严从重处理,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加大对即时通信、通过个人社交平台交易、物流配送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
(四)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监管和服务中按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诚信之星、诚信标兵、优秀青年志愿者、劳动模范、诚信示范企业等树立为诚信典型。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率先在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实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根据法规规章,对诚实守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区财政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住房租赁等领域对诚信典型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探索建立个人文明信用积分机制,根据积分给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城市交通系统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
2.建立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安排区财政资金项目,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2)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将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门户网站、“信用常州”等平台,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对失信会员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积极引导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3.加大联合奖惩信息化支撑
(1)强化联合奖惩信息归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处理,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红黑名单推送至市联合奖惩系统。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级评价等业务。
(2)推动联合奖惩信息共享。依法推进政府与公用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工。成立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信用建设各项措施。
(二)推进先行先试工作。围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信用产品应用、诚信教育等方面,积极开展示范试点,加快落实“一个平台管信用”集成改革目标任务,先行先试诚信体系建设新路径、新模式。区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组织对试点示范的成果科学评估,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三)大力推广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广泛宣传开展联合奖惩的做法和经验,扩大影响力和警示力。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加大对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信息产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信用服务市场培育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推动信用建设工作融入全区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五)切实加强督导考核。区信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及重点任务分工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落实。逐步将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发布和使用等纳入工作考核范围,采用通报、督查、整改等方式,有效发挥信用监管作用,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政务诚信建设重点任务分工表
3.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表
4.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重点任务分工表
5.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重点任务分工表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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