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公房出售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公房出售(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公房出售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公房的管理,规范出售(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开委[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房,主要是指区有关单位依据区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移交给区城建局管理经营的国有房屋。 第三条 公房出售是指区城建局将区有关单位移交的房屋依法有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公房出租是指区城建局将区有关单位移交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区房产管理中心受区城建局的委托,负责公房的出售(出租)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房出售(出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售(出租)。 (一)单位申请。由区房产管理中心提交出售(出租)申请报告,填写《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公房出售(出租)审批表》(附件1)以及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建局应认真审查,核实房屋资产,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经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重大公房处置事项须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单位申请公房出售(出租)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房出售(出租)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出售(出租)房屋名称、使用状况、房屋面积、权属证明、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值、坐落位置、拟出售(出租)面积、年限、方式。 (二)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公房出售(出租)审批表(附件1)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房出售(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公房出售(出租)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采取统一平台、公开出售(出租)的形式,在区财政局和区城建局共同确定的中介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八条 经确定的中介机构会同区城建局根据情况,确定公房的出售(出租)具体方式,可以采用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区城建局与受托中介机构签订《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公房公开出售(出租)委托书》(附件2),并向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托中介机构根据委托书编制出售(招租)公告,明确房屋出售(出租)情况、出售(招租)条件、公告日期、时限等,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刊登广告,广泛征集竞买方(承租方),信息公告时间出售房屋不少于20个工作日,出租房屋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受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出售(招租),出售(招租)标底应经区财政局审定。房屋出售(出租)标底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未达底价的不准成交。 (四)意向竞买方(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入区城建局保证金专用账户。未竞得人保证金在竞买(租)结束后7日内退还;竞得人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五)竞价前由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及受托中介机构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按公告规定条件对竞买方(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并查验保证金缴纳情况。 (六)受托中介机构组织意向竞买方(承租方)现场竞价,原则上按价高的确定受让方(承租方),现场竞价时,区财政局和区城建局派员现场监督执行。竞买方(承租方)确定后须报区财政局备案,由区城建局和受托中介机构联合发出售(出租)通知书。 (七)受让方(承租方)在收到出售(出租)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与区城建局签订房屋出售(出租)合同,房屋出售和租赁合同样式使用国家现行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现场竞价出现以下情形,受托中介机构应终止现场竞价: (一)所有竞买(租)人均未应价的; (二)相关有权部门依法提出终止的; (三)出现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十条 经公开征集后,未产生竞买(租)方的,由受托中介机构重新发布公告,公开竞拍。 第十一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协议方式出售(招租)。 (一)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方的,经区财政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售(出租)方式,由区房管中心会同受托中介机构依据批准的方案与意向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底价的成交价格,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准。 (二)出售(招租)房屋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采取邀请出售(出租)的方式,由受托中介机构向意向竞买方(承租方)发出邀请书。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出售(出租)行为。 第十二条 房屋出售合同签订后,房屋买受人应于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月内缴清全部房款。受托中介机构负责催交房款并帮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权证、水电气过户等手续。产生纠纷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区房管中心负责租金的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产生的纠纷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公房出售(出租)中发生的中介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由区财政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的竞买(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竞买(租)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拒绝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放弃受让的; 2.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的; 3.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成交价款租金的; 4.竞买(租)人串通竞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竞买(租)人对转让方及相关工作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因转让方(出租方)和竞买(租)人弄虚作假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城建局公房出售(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常州市新北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一律上缴“常州市新北区政府非税收收入专户”。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公房出售(出租)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公房出售(出租)审批表 2.常州市新北区公房公开出售(出租)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