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
2011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局各处室、会计中心,各镇(街道)财政分局: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高新区结构快调整、产业大提升,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推进之年,为服务创新型园区的开发建设,同时结合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重点、热点、难点,继续加大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在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对各处室检查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和调整的基础上,制定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2011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 跟踪审查项目
1、跟踪审查项目分批下达,列入区财政监督计划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发送跟踪审查通知书。各项目实施主体或属地管理单位接到跟踪审查计划后,应将有关前期资料先报送区财政局:
(1)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项目:项目立项批复相关资料、投资概(预)算及其它前期资料、会议纪要等;
(2)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红线规划图、前期调研的资金测算报告、拆迁范围内拆迁户名单、拆迁实施方案等;
2、未列入区财政监督计划的项目,应按照《新北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办理;区城建局、常高新集团(黑牡丹)集团等建设主体因需要自行委托进行跟踪审查的项目,应及时与区财政局会商,统一由区财政局按项目分配办法选择定点服务咨询机构,各单位及时将跟踪审查项目的委托书和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3、暂未列入第一批跟踪审查计划,但属于市、区重点项目的,如S122森林公园、科技CBD,或属于经营性地块收储的,如在年内实施,均追加列入区财政监督计划中;
4、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实施前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安排跟踪审查单位进场,协调跟踪审查事宜后,开展工作。
二、专项检查项目
列入专项检查的项目,被检查单位应按区财政局的要求,提供与专项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以及相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对区财政系统的内部检查(局各处室、区会计中心、各镇(街道办)财政所、个管办、收付中心等),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各处室、财政分局应按照检查要求,积极配合、协助完成检查任务;牵头处室在检查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问题及建议反馈给相关处室,并按照检查的目的,将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经济建设监督处。
本计划如发生调整,另行通知。
检查联系人:揭新联系电话85127396
季国强联系电话85163102
附表:
1、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2011年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计划(第一批)
2、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2011年监督检查项目计划表/Files/2011/5-25/2011052510542821764.xls
二O一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