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派出所、残联,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北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北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力度的通知》(常新政[2010]138号)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度及“十二五”期间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确保辖区内精神病人在服药、治疗和康复过程中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对精神病患者监护、治疗、康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控制和减少肇事率,为全区1000余名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全面建立精神病患者防治康复的“诊疗服务、医疗救助、肇事防控”三大网络体系,全面施行免费服药和住院治疗康复救助机制,使辖区的精神病患者能就近就便接受治疗和康复。到2011年底,力争使全区持证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100%、服药率达100%,救助率达100%、显好率90%以上、社会参与率80%以上、肇事率控制为零。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3月份。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两个会议。一是区级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二是全区精防医生、残联助理和派出所负责人会议。完成卫生、公安、残联部门服务与管控网络的组建。区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管理办公室、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精防科挂牌成立,人员到位、任务明确。 2、基础工作阶段。4~6月。4月中旬制定工作要点及考核细则;4月底完成对全区精防医生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精防基础业务培训。5月上旬开始,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为主,残联、派出所协同,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的调查摸底,掌握病情情况和服药品种及剂量,完成建档立卡。 3、组织实施阶段。6~7月。6月上旬区精防办完成药品与剂量的汇总,启动药品采购工作。6月下旬,开始向各镇(街道)精防科分配药品。7月1日起,全区精神病患者开始免费服药,全区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全面启动。 4、验收考核阶段。12月。区精防办按标准对各镇(街道)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四、救助政策 1、药物救助。凡区内常住户口精神病人,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均可到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领取相应的精神病药物,长年免费领药。 2、住院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德安医院,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短期住院的(以三个月为一个疗程),最高救助额限定为6000元,长期住院的,年最高救助额限定为2万元。具体救助分三类: 一类是低保家庭,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按5:5比例承担; 二类是低保边缘家庭,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4:4:2比例承担; 三类是一般家庭,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按3:3:4比例承担。 五、具体结算 1、在市德安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出院办理医保补偿及市级救助后,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出院医保结算清单及救助单、低保证或边缘困难家庭有效证明,再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按类别及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2、凡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医疗的精神病人,出院时持低保证或边缘困难家庭等有效证明,在办理医保补偿结算的同时,可直接向医院按类别及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垫付资金由镇(街道)残联与其结算。 3、区内一般家庭的精神病人出院时不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参照上述救助途径,按类别及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 4、凡享受本救助政策的精神病人,不再享受《常州市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常新政办[2009]16号)中的救助政策。 上述救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各镇(街道)先行支付,区级应承担的经费,区残联每年5月份集中与各镇(街道)结算一次。 六、组织框架 全区精防工作分管领导:区政府副区长胡伟; 总责任人:区民政局局长、残联理事长周志刚; 部门责任人:区卫生局副局长汪中良、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戴黎清、区残联副理事长蒋剑清。 成立区精防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三井医院副院长杜康担任,其工作人员由:区残联科员黄桂红、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叶胜、区疾控中心张友、武进三院医生金建峰、严清章、三井医院高英。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成立精防科。明确分管院长为精防办主任,并根据辖区内精神病人的数量,配备一名以上专(兼)职精防医生。 七、部门职责 ---卫生条线 1、区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1)全面掌握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对象即重症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 (2)制定全区精神病防治工作方案; (3)负责全区精神病防治工作的基层业务指导; (4)组织开展全区精神病防治工作的业务培训; (5)负责全区精神病人用药采购计划报送和发放; (6)定期督查基层精防工作开展情况,每两月出一份督查通报。 2、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精神病防治工作方案制订; (2)选派优秀的执业(助理)医师从事精防工作,并积极对其进行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精防医生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经同意,不得随便更换; (3)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病防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4)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病防治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5)根据区精防办公室确定的服药方案,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6)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精防工作进行定期督查; (7)做好相关台账资料,及时向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 (8)做好药物分发工作。 3、村(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精防负责人职责 (1)具体负责精神病人服药督导和定期随防; (2)做好督导台账资料和随防记录,掌握患者的相关情况,及时向镇、街道精防工作人员上报相关信息和报表; (3)定期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宣教。 ---残联条线 1、区残联精防工作职责 (1)全面掌握辖区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 (2)负责制订全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年度工作计划; (3)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对精防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4)指导精防办做好精神病人用药的药品采购和发放工作; (5)联合卫生、公安部门检查、评估辖区精防康复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6)负责全区精防工作经费预算、拨付和救助的审核结算工作。 2、镇(街道)精防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本辖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计划; (2)联合卫生部门对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病防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联合精防科对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精防工作进行定期督查; (4)联合卫生、公安做好相关台账资料,及时向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 3、村(社区)精防工作人员职责 (1)精防医生对本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落实防治康复措施,督促按时服药,定期随防,并做记录; (2)联合卫生、公安、监护人掌握本辖区内精神病人的相关情况,及时向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上报相关信息和报表; (3)定期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宣教。 ---公安条线 1、公安分局精防工作职责 (1)负责协助区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办公室有关工作,做好组织协调; (2)负责对基层各派出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3)负责不定期对全区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情况进行通报; (4)负责收集上报有关报表及工作开展情况。 2、镇(街道)派出所精防工作职责 (1)负责传达公安分局有关指令并对各社区(值班)民警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2)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与街道(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联系工作,制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防控措施; (3)负责提高本单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警情。 3、村(社区)片区民警精防工作职责 (1)负责及时有效现场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警情并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负责排查核对本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精神病人信息采集表》及时录入警务平台; (3)协助派出所治安负责人和社区(村委)精防工作人员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防控工作。 八、有关要求 精神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精神病人的疾苦,切实落实政策,加强服务,帮助他们积极康复,增强融入社会信心,特别是要做好对精神病人的防管控工作。 1、要尽快启动工作。主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启动组织各镇(街道)的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掌握全区精神病人的确切数量;二是尽快整理出全区精神病人服药的品种及剂量;三是结合调查,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轻重、家庭情况和是否有肇事倾向等建立分类管理数据库。四是结合排查,同步为每位精神病人制定相应的治疗康复方案。 2、要加强联动机制。区卫生、公安和残联部门要协调一致,工作中坚持有分有合,信息共享。要建立各自的考核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及时完善各自的工作人员网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严肃各自的工作纪律,凡因工作不力在本管控范围内出现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要强化精防办工作。区精防办对全区精防工作实施负主要责任,机构组建后要明确人员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分析全区精防工作实施情况,确保全区精神病人在得到及时救助的前提下,可防可控可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 1、2011年新北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要点及考核标准 2、2011年新北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要点及考核标准(镇、街道) 3、新北区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及联系方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