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安全,经研究,结合我区今年的目标任务,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3月5日-8日 二、检查对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检查重点内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行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迁址、未经准入增设诊疗科目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 3、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篡改审批内容刊登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4、医疗机构出租承包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5、管理混乱、不符合执业条件,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 6、存在聘用假专家、假教授甚至雇佣“医托”欺诈患者、谋取暴利等不法行为。 7、院内感染控制管理工作不规范行为。 8、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依据及要求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开展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使医疗机构进一步增强遵规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注重实效。加强专项检查与稽查,达到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目的和效果。 区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检查总结于2012年3月15日前上报区卫生局予以通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好专项检查工作,对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和整改。
附件:1、检查人员路线安排 2、现场检查笔录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