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常州市新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方针原则 二、食品安全事故认定 2.1 事故分级 2.2 适用范围 三、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职责 3.2 成员单位职责 3.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4 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5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3.6 食品安全专家组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建立监测系统 4.2 建立预警系统 4.3 建立报告制度 4.4 建立通报制度 4.5 建立举报制度 五、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 5.3 应急结束 六、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评估 七、应急保障 7.1 医疗保障 7.2 人员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物质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演习演练 7.7 宣教、教育和培训 八、责任追究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2 方针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指导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 二、食品安全事故认定 2.1 事故分级 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事故性质特别严重,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2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一般包括: 1.突发性食物中毒; 2.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 3.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 4.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 5.滥用违禁农药、化肥和药物等致使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或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级原料生产食品;使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低价回收过期食品重新加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深受危害; 6.其他不明物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重大食源性疾患情况。 三、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职责 新北区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对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4.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相对应的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6.负责发布与事故有关的重要信息; 7.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3.2 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及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经发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区城建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流动摊贩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级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餐饮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依法查处等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农产品和水产品的调查,依法开展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区工商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质监分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区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协助和配合区相关部门对本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是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监察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农业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社会事业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办各镇(街道)、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组织建立和管理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6.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7.根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8.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监察局、商务局、农业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监察专员、专家参加。职责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指导实施救援工作,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查工作。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和监察局负责。职责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职责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区公安分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明原因,追踪源头,处理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5.综合保障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和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3.5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6 食品安全专家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组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应急处理等作用。主要职责为: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建立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区社会事业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发布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相关信息,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建立预警系统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严重的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建立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和有关部门。 3.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事故报告要求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4.4 建立通报制度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特别是有蔓延趋势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向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和区有关部门通报。 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1),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1)农业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农业局负责查处;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质监分局负责查处;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工商分局负责查处; (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社会事业局负责查处;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查处。 4.5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受的投诉、举报,按照《新北区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处理。 五、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特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同时上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并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3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回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七、应急保障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6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7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八、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括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 2.常州市新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图